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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03 04:43:29 作者:中经评论:以融促创,“链”就竞争力 浏览量:95988

  越是在发展承压的时候,越要加强供需对接,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而且事关产业链的稳定。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5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建立完善渠道,集聚各方资源,携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大手拉小手”能实现共赢。就科技创新来讲,既要靠“顶天立地”的大企业,也离不开“遍地开花”的中小企业。大企业实力雄厚、资源多,创新的基础也扎实;中小企业离市场近、反应快,对创新的“嗅觉”比较灵敏。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进入大规模产业化、商业化应用阶段,众人拾柴火焰高,大中小企业正以创新创业为纽带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近些年,已有不少企业先行一步。比如,有的大企业完成自身数字化转型后,转身成为平台服务商,通过为中小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推进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实现降本增效,释放更大发展活力。又如,有的大企业发挥“链主”优势,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助力地方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链和地标性产业集群。

  但要看到,融通创新的参与者是不同的市场主体,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融通过程中的难点还在于中小企业和大企业能否接得上、接得准、接得紧。这就需要“看得见的手”扶上马、送一程,通过政策引导和红利释放,打通“梗阻”。

  “百场万企”活动应运而生。以浙江为例,自2022年以来,“十链百场万企”系列活动累计吸引近十万家(次)企业参与,2024年已对接订单600.7亿元、融资459.9亿元,达成项目合作606个,成为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供需对接的标志性平台。放眼全国,大企业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融入供应链创新链,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速成长起来。截至2024年底,我国已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6万家。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不是一时之策,得长期干下去。“百场万企”活动就是今年的“重头戏”。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提前摸排大企业需求,广泛动员中小企业、相关机构参与,提升对接精准度和成功率。期待在有关部门精心搭建的舞台上,大企业伸出的“橄榄枝”能够遇见中小企业跃动的“创新力”,这样跨越体量的“双向奔赴”既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又提高合作效率,最终实现“水到渠成共发展”。

  此外,还要做好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的工作。这种方式实现了大中小企业携手、需求精准对接。更重要的是,一套创新需求由市场提出、创新主体由市场选择、创新成果由市场验证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也逐渐建立。如此,企业相关技术创新需求得以解决,创新成果逐渐涌现,不用去恶性“内卷”,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链”上持续发力,产业步步生花。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使创新成果及时对接市场“有效需求”,高质量发展定能活力满满、动力澎湃。(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子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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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定》第六条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本条第二款赋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定条件下的“有限”溯及力。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负责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的主体,清算组则是由清算义务人组成的负责实施具体清算事务的公司机构。旧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负有清算义务,而公司法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变了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其义务是在公司解散等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公司法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因此,原则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具有溯及力。但是距离公司法施行日未满15日,即组成清算组的15日期限届满之日跨越了公司法施行之日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董事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负责组成清算组。由于处于新旧法交替过程中,董事也被授予一定的期限利益,其法定履职期限可以延后至公司法施行之日重新起算,而不是在解散等事由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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